发布者:商学院办公室 时间:2020-12-10
为合理配置学院装备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学院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服务等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本办法所称的装备资产是指使用学院经费或本院教职工的科研和教学经费所购置的单价在1000元及以上、纳入学校资产平台统一管理的设备、软件、家具、用品等类别的固定资产。单次采购的5件及以上单价在500-1000元之间的资产也纳入本办法管理。
装备资产的管理以“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为原则,做到合理配置,科学使用,避免闲置和浪费。
二.管理体制和职责
成立学院装备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和装备资产管理工作小组。领导小组由学院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组员由学院分管负责人和系主任组成,学院装备资产管理员担任秘书;工作小组成员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系秘书组成。
学院装备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对学院或本部门的装备资产管理负有领导责任;
贯彻执行学校装备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学院装备资产管理办法,确保装备资产安全正常运行,提高使用效益;
负责组织装备资产的购置可行性论证以及调剂、报损、报废等手续的审核。
学院装备资产管理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实施领导小组下达的各项装备资产管理工作;
负责所在部门的装备资产管理工作,借助学校的资产平台等动态管理所在部门的资产,及时变更使用人和存放地点等信息,做到账实相符;
负责实施学校和学院的装备资产清查工作;
学院资产管理员负责学院的装备资产管理,主要职责包括:和学校相关部门对接,及时向学院汇报相关的政策和管理规范;授权学院下级管理权限;负责新购资产的初审工作;负责公共资产的采购管理工作;组织新购资产验收;负责学院装备资产的账目管理,做好在用资产统计和报废处理;以“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为目标,组织学院的资产清查工作。
三.购置、保管和报废
装备资产的购置须符合学校的相关规定,并以服务于学院的教学、科研或行政工作为目的。
装备资产的日常管理采用领用人负责制,领用人作为保管人对装备资产的完好性负责,领用人信息以学校装备资产管理平台数据为依据。领用人的具体职责如下:
贯彻执行学校和学院的装备资产管理制度;
负责名下资产的验收、登记入账、信息变更、数量核对和报废申请等工作;
妥善保管名下资产,做到标签完整、账实相符;
配合做好学校和学院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
学院资产管理员为学院公共资产的领用人;系秘书为各系公共资产的领用人;部门公共资产除非有明确指定外,一般部门负责人为领用人;个人使用的装备资产,使用人为领用人。
装备资产因校外合作项目等原因需在校外放置的,须提前按照学校的相关程序审批后执行,并遵守相关的管理流程,落实好校内外相关责任人。装备资产仅限于工作用途,不得私自出借或挪作他用。
装备资产丢失或损坏的,应及时向学院上报,说明原因并按照学校规定处理。
十一.不得将装备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不得使用装备资产对外提供经济活动担保等。
十二.装备资产达到学校规定的年限并经学校评估后方可申请报废;不得对报废资产的零部件进行拆解留存。
四.信息变更
十三.学院依托学校“装备资产管理平台”进行数据信息的管理,分级设置管理权限。领用人可以在平台上新增资产,据实填写技术参数等相关信息;可以查询个人名下的所有资产,对资产的“存放地点”等可变更信息进行修改。
十四.学院按系和部门设三级管理员,三级管理员可以查询所在系或部门的所有资产,但没有变更其他领用人资产信息的权限。
十五.需要变更装备资产“领用人”信息的,须填写《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装备资产领用人信息变更申请表》(详见附件),经学院审批后,由学院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变更。未经学院同意,任何人不得自行变更装备资产的“领用人”信息。
五.清查盘点
十六.学院每年组织一次装备资产清查工作,核对领用人和存放地点等信息,做到账实相符。未经学院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公共装备资产的存放位置。
十七.装备资产领用人岗位变动或离退休时,应及时到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名下装备资产的移交手续,不得拒绝移交或私自处理,如转让、出售、遗弃等。
十八.工作小组在清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并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进行责任追究。
六.附则
十九.本办法未尽事宜或有与学校文件相悖之处,以学校相关文件为准。
二十.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十一.本办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商学院
2020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