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利好!)咨询讲座及业务办理: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医保卡重大疾病投保仍可办理)

发布者:商学院工会     时间:2018-05-02

各位老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荐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对养老保险第三支柱进行有益探索,财政部等部门进行了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为此,我们特邀请了太平洋保险专业人士为我们进行解读、咨询和业务办理。

 

时间:2018年5月4日(本周五)下午1:30

地点:三教108教室

 

请务必带好医保卡和身份证!!!

 

院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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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8]22

上海市、江苏省、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荐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对养老保险第三支柱进行有益探索,现就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试点政策

(一)试点地区及时间。自20185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二)试点政策内容。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

(三)试点政策适用对象。适用试点税收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在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扣缴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单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实际经营地均位于试点地区内。

取得连续性劳务性报酬所得,是指纳税人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所得。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

                                                                20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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