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 时间:2026-04-27
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文件
商研(学)[2026]2号
关于印发《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中
校外专家通讯评议实施办法》的通知
根据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和上岗招生审核管理办法》(校研〔2021〕22号),经经济与管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并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修订《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中校外专家通讯评议实施办法》。
特此通知。
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
2026年4月27日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中
校外专家通讯评议实施办法
(2026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和上岗招生审核管理办法》(校研〔2021〕22号),经经济与管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会”)审议,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依据研院〔2024〕003号华东理工大学第十四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事项六“审议‘博导遴选程序和条件’修订内容”进行修订。
第二章 组织和实施
第三条 校外专家通讯评议由分委会负责组织,学院研究生教育管理中心具体实施。
第四条 商学院研究生教育管理中心将分委会审定通过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校外专家通讯材料,统一送审至研究生院指定平台进行评议。评议专家应为博士生导师,有效评议意见正高级职称的不少于三份,副高级及以下职称的不少于五份。
第五条 商学院申请者第一次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校外专家通讯评议费由学院承担,第二次及以后所发生费用由申请者本人承担。非商学院申请者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校外专家通讯评议费由申请者本人承担。
第六条 校外专家通讯评议结果经分委会确认后,由商学院研究生教育管理中心上报研究生院。
第三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办法经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分委会,商学院研究生教育管理中心负责具体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