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科研团队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     时间:2025-10-15

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文件

商通字[202510

 


关于发布《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

科研团队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推动商学院科研工作高质量发展,培养和造就高水平科研团队,提升学院科研创新能力和学术影响力,结合学院实际,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发布《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科研团队管理办法》。

特此通知。

 

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

                                 20251014


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科研团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商学院科研工作高质量发展,培养和造就高水平科研团队,提升学院科研创新能力和学术影响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团队建设遵循“公平竞争、择优支持、动态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学科建设为导向,以科研项目为依托,以标志性成果为目标,促进学科融合发展与协同创新。

第二章 入选条件

第三条 科研团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负责人及团队成员须忠诚于党和人民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任务,弘扬教育家精神、为人师表,未发生违反《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行为,学术诚信与廉洁自律表现良好。

研究方向需与学科支持的研究方向一致,紧密围绕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结合学院学科建设规划和优势特色学科领域,能够为学科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和智力服务。

团队负责人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且只能申报1个科研团队。团队成员应由青年教师组成。团队负责人要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较好的研究基础,具备独立组建团队的能力。团队成员应具有良好的科研合作基础和团队协作精神,能够充分发挥各自的专业优势,形成协同创新的良好氛围。

团队成员近三年在相关研究领域取得了一系列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在国内外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出版学术专著、获得发明专利、承担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项目等,具备开展高水平科研工作的良好基础和条件。

团队应制定明确的建设目标和发展规划,包括在建设期内预期取得的科研项目、科研成果、人才培养、学术交流等方面的成果指标,以及对学科建设、学院发展和社会服务的贡献目标,发展目标应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和可实现性,能够体现团队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

第三章 建设期与学院支持

第四条 科研团队建设周期一般为三年,学院对科研团队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 科研团队应围绕相对聚焦和明确的研究领域及方向组建,从“自由生长”向“定向培育”转变,围绕学科支持的研究方向加强培育布局。

第六条 学院为科研团队提供经费支持和场地支持。

学院设立专项科研团队建设经费,每年对各团队予以专项经费资助,用于科研项目研究、学术交流、学术会议组织、科研成果转化等方面。

学院提供专门的办公室作为科研团队的工作场所,配备基本的办公设施和设备,满足团队日常办公和科研活动的需要。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 符合科研团队建设条件的团队填写《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科研团队建设申请书》 (以下简称“申请书”);教师作为负责人仅可主持申报1个科研团队;如不作为负责人,可参与其他团队;申报材料须报送至学院科研管理部门。

第八条 申请书由学院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议,审批通过后开展立项建设。

第九条 获批立项建设的科研团队填写《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科研团队建设任务书》,经学院审查后存档,作为科研团队建设、考核与评估的依据。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 学院组织专家对科研团队在资助期内的建设目标达成度进行评议。学院根据评议结果调整对团队的后续支持力度,对获得优秀的科研团队予以重点支持,对于未通过评议的科研团队,学院可暂停当年度经费支持乃至终止团队建设。科研团队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两种方式。

第十一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科研项目、科研成果、人才培养、团队建设、社会服务等方面。

具体指标旨在量化科研团队建设期内的目标任务,推动团队在科研项目、成果产出、社会服务和人才培养等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同时体现团队带头人在青年教师培养方面的责任和成效。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由科研团队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学院科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终期考核由科研团队提交建设总结报告和相关成果材料,学院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综合评审和验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并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终期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团队,可按规定程序申请设立院级或校级研究机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科研成果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华东理工大学,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必须是团队负责人或核心成员。科研项目依托单位必须是华东理工大学,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团队负责人或核心成员。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负责解释。

 

 

 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

 2025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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