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关于在公务和教学科研活动中厉行勤俭节约的有关规定(2013年10月制定)

发布者:商学院办公室     时间:2017-12-01


为贯彻落实“八项规定”、规范公务活动开支、改进工作作风,根据中央、教育部、上海市教委和学校的相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规范公务用餐

(一) 公务接待严格执行接待标准,确需安排工作用餐的,原则上在学校餐厅安排用餐,不用高档菜肴,不上烟酒。严格控制公务接待中的陪餐人数和用餐标准,陪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用餐标准一般不超过50元/人,原则上以工作餐方式就餐。遇特殊情况,确需安排到校外就餐或超出规定餐费标准的,需提前上报学院,经学院批准后方可安排。

(二) 院内工作如部门以上工作会议、大型学生活动、学生论文答辩、部门集体加班等确需安排工作用餐的,须按照学院的审批流程,在学校餐厅安排用餐,用餐标准不得超过30元/人。


第二条   降低会议成本

(三) 严格控制各类工作会议、学术活动的数量和规模,一般安排在学校举办,不得到外省市或高档酒店、会所、度假村召开一般工作性会议、学术活动,严禁借工作会议、学术活动的名义到风景名胜区考察或旅游。

(四) 严格控制会议经费开支标准,不得安排高标准宴请,不得公款组织娱乐活动,不得赠送纪念品和礼品。

(五) 会场布置简朴得体,党务、行政和一般性科研教学工作会议不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除会议统一发放的文件、材料外,不得再发放各种参考资料、宣传材料、画册、文具用品等。

(六) 学术活动、教学活动、公务活动的课酬、演讲费和补助费,必须严格按照学院制定的标准发放。特殊情况超出标准的,必须上报主管副院长和院长批准,否则超过标准部分不予报销。


第三条   严控公务考察

(七) 从严控制各类国内公务考察活动,不得用公款组织旅游活动或借开会、考察、培训等名义变相旅游,不得接受外单位安排的旅游或以学习、考察等为名的变相旅游活动。

(八) 公务考察活动要有明确的考察内容、目的和对口接待单位,要严格控制考察人数,不得安排与考察内容无关的参观、娱乐活动。公务考察活动必须提前向学院申报。


第四条   严控专业学位教育中心国内外游学项目公费开支

(九) 凡国内外游学项目必须为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教育项目。游学项目实施前,须向学院申报具体的教学计划和经费预算。未列入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的,须单独报学院批准后方可实施。

(十) 国外游学项目严格按照出国申请程序和要求向学院和学校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十一)    国内外游学项目中,凡公费承担部分必须严格按照学校和学院财务规定和预算计划支出。超出预算部分由个人承担。


第五条 节约差旅开支

(十二)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销差旅费,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及标准,合理安排出差人数、天数。

(十三)    严格按照学校和学院相关财务制度安排食宿,不得借出差机会绕道旅行。


第六条 其他

(十四)    除上述规定的公务和教学科研活动外,其他各项活动也需严格遵守学校和学院的相关管理规定,崇尚勤俭节约,杜绝铺张浪费。

(十五)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所有党政部门、系所和专业学位教育中心,原有相关规定如有与本规定不相符的条款,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条 本规定于2013年10月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

201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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