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商学院办公室 时间:2018-11-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学院科研、教学和社会服务事业发展的需要,有效配置财务资源,加强财务管理,按照华东理工大学财务制度,并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院各系、所、研究中心、专业学位教育中心及其他各职能管理部门。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执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坚持“量入为出”的预算方针,正确处理学院事业发展与经费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第四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工作是:合理编制各项工作的财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发展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合理配置学院财务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院资金使用行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固定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固定资产,防止固定资产流失;加强对学院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实行院长负责制的、以预决算管理为基础的财务管理体制。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对重大经济工作做出决策。
第六条 学院设置院财务办公室,统一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学院财务办公室主任由院长提名,经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任命。
第七条 学院一级所有经费本由学院财务办公室统一保管。按学校规定,实行院长一支笔的审批制度,由院长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经济工作。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预算是指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及年度教学科研等各项计划而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九条 学院在会计年度开始两个月前编制预算。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会计年度的起止时间确定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条 预算编制原则
学院编制预算坚持“量入为出、略有结余”的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坚持保证重点、统筹兼顾、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与方法
学院根据年度校级财政拨款、专业学位教育收入、培训收入、社会赞助及其他收入项目情况,编制年度收入预算;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按学院和各部门科研、教学、管理等主要工作编制专项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和各专项支出预算合并构成学院总预算。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过程与审批程序
学院预算由各部门提出预算建议方案,学院财务办公室对预算收支项目进行核实并提出意见,经院长审核并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十三条 预算调整
如果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学院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变动对预算产生较大影响时,由各部门会同学院财务办公室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院长审核并经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修正预算。
第十四条 每年的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对各专项预算之收支进行结算。学院财务办公室提出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预算结余部分额度,原则上不留做下年度工作经费。
第十五条 学院财务办公室会同各部门加强预算执行过程的控制和管理,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收入预算是学院事业的经济基础,在预算执行中,应采取有效措施将预算收入足额入账。严禁超预算支出,如有特殊情况,需提交党政联席会讨论。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和其他活动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学院收入主要包括校级财政拨款收入、专业学位教育收入、培训收入、社会赞助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十七条 学院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
第十八条 学院所有收入,除直接由学校一级财务或职能部门收取之外,必须由学院财务办公室统一收取,并及时递缴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由学院经手收取的各项收入,必须向缴纳者出具收费凭证。所收取的收入统计与纳入财务处账目金额必须完全相符。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支出是指学院开展学科建设、教学与科研工作、行政管理、及其他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一条 支出项目审批程序。经批准的各专项预算内支出项目,由经办人提出支出申请,经部门主管审批,交学院分管领导和院长审批后执行。第二十二条 预算外支出项目,一律由部门提出申请,在超出部门预算额5%以内的,经学院分管领导和院长审批后执行;超出部门预算5%以外的,经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报销与审核批准程序。凡支出项目,无论金额大小,均需获得有效发票和凭证,各部门凭据有效发票和凭证予以报销。报销审批同样需要部门主管、学院分管领导及院长审批后执行。其他有关报销事项,按学校财务报销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院财务办公室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各项支出数必须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必须加强对各项支出的预算管理,但不得以预算数代替实际开支金额。
第六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房屋和建筑物、教学设备、科研设备、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教学科研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学院固定资产的分类按国家和学校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院房屋和建筑物的管理执行学校相关制度,其他固定资产(主要装备资产)的管理,其他固定资产(装备资产)的管理,学院成立装备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负责做好学院装备资产的全过程管理工作。第二十七条 装备资产的计划与购置:装备资产购置纳入年度专项支出预算管理。每年年末由各部门根据需要提交次年装备资产购置申请,学院装备资产管理工作小组根据各部门申请和“是否必要”为原则统一编制学院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及费用预算方案报学院装备资产领导小组审核。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批复预算后,根据实际需要,按学校规定执行采购工作。
第二十八条 装备资产取得后,资产领用人将装备详细信息录入学校装备资产管理平台并张贴标签。装备资产的日常管理由学院装备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及资产领用人共同负责。
第二十九条 学院装备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会同学院财务办公室对装备资产每年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对盘亏、毁损的装备资产,必须查明原因,并由使用单位提交专门报告给院部,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置。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条 学院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三十一条 学院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学院需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学院按照学校规定,建立院长离任财务审计制度。
第三十二条 学院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颁布。任何条款的修改或废除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讨论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2009年2月制定,2018年11月修订,由学院财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
二○一八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