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成立博士生指导小组的办法(试行)(2016年11月制定)

发布者:商学院办公室     时间:2020-05-18

为了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建立合理的博士生导师梯队,根据商学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申请

1、学院博士生导师可以为每位博士研究生申请最多两名成员,共同组成博士生指导小组。

2、基本要求

博士生指导小组成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本院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与博士生的研究方向相匹配,具有较强责任心。

3、申请程序

博士生指导教师提出申请,在学生进入第二学期的最后一个月份(6月或12月)提交《博士生指导小组成员聘任书》,报学院审批。

目前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博士研究生学制4年。因此,《博士生指导小组成员聘任书》的工作周期暂定为3年。

二、职责

1、博士生指导小组职责

博士生指导教师与小组成员应经常交流,互相配合,共同制定博士生培养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修改具体安排,保证培养计划的顺利实施,提高博士生的培养质量。

2、博士生导师职责

按照学校规定,博士生指导教师承担全部指导责任。

3、博士生指导小组成员职责

在博士生培养过程中,接受所指导博士生的学术咨询,参与开题报告、毕业论文研究和撰写等环节的指导和审查,对学生的学术研究提出建设性意见。

三、权利

1、博士生导师的权利

(1)学校和学院规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所有权利。

(2)提出博士生指导成员的聘请建议。

2、博士生指导小组成员的权利

(1)接受聘请和退出小组的权利。

(2)对博士生投稿的学术论文做出实质贡献时,有权向博士生指导教师提出署名的建议。

四、博士生指导小组成员的变更

在签订《博士生指导小组责任书》后,原则上不进行变更。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由博士生导师提出申请,报学院审批。

五、博士生指导小组工作津贴

(1)对于博士生指导教师,按照学校和学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2)对于博士生指导小组成员,在博士生毕业论文答辩通过后,一次性支付指导费每人1500元。

(3)建议博士生指导教师酌情给予指导小组成员适当的工作津贴。

六、调整和实施

(1)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适时对本规定进行调整。

(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商学院研究生教育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

二○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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