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学院专业学位教育中心减免学费实施细则(2022年6月修订)

发布者:商学院党政办公室     时间:2022-06-22

商学院专业学位教育中心减免学费实施细则

2008年2月第一次制订

2012年3月第一次修订

2018年5月第二次修订

2022年6月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对于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有关事项的规定与《华东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实施细则》(校学[2015]16号),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额度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对象为我校商学院专业学位教育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在籍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 申请减免学费的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过违纪处分。努力学习,奋发向上,考试成绩合格,且通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第四条  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减免本学年部分学费:

(一)家庭经济困难的孤儿以及军烈属,属于民政部门优抚对象的(附县级以上证明);

(二)父母、配偶、子女或本人有残疾或是重疾,且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

(三)因突发事件(特大灾害、意外事故等)或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状况急剧恶化,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

第五条  学费减免额度及其他相关规定:

(一)学费减免额度原则上不超过考取项目当年公布学费的1/2;

(二)在读期间,可根据减免后的学费分期缴纳;

(三)享受学费减免的同时不可再享受奖学金待遇。

第三章 减免程序

 

第六条 每学年在收到缴纳学费通知后的一个月内,符合申请条件的在籍学生可在班导师对其相关证明材料签字确认后提交申请。经辅导员初审通过后,报中心学生事务部。

相关《减免学费申请表》详见附件1,学生需附充分证明材料(包括个人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第七条  中心学生事务部对初审结果汇总评议后,提请中心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再提交至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批。

第八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批后,由院长签字并将审批结果及原件反馈、存档于中心学生事务部,同时抄送复印件至学院财务部门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各级部门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标准执行。特殊情况下,如学费减免额度超过本细则规定的标准,需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条  学院将不定期对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经济情况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者,一经核实,学院除收回全部减免学费外,还将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中心学生事务部负责实施和执行,解释权归学院中心所有。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 商学院专业学位研究生学费减免申请表

 

 

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

2022年 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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