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2018年7月修订)(讨论稿)

发布者:商学院办公室     时间:2020-05-18

为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反腐倡廉各项任务切实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华东理工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和《华东理工大学落实推进二级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结合商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和《华东理工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华东理工大学深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实施办法》和《中共华东理工大学委员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细则》、《华东理工大学落实推进二级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落实商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二条 结合商学院实际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二章 责任体系和责任范围

第三条 商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由学院党委全面负责,学院党政齐抓共管。党委书记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对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和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党委副书记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及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纪检委员对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有具体责任。

第四条 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对学院行政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院长对副院长和分管部门及其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副院长、院长助理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及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系所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是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副职和部门员工的党风廉政和学术道德建设负责。

第六条 学院成立党风廉政建设小组,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党委副书记、纪检委员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工会副主席、工会小组长代表和系主任/所长代表组成。院党委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七条 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的责任内容:

(一)积极参与学校的反腐倡廉教育和反腐倡廉建设干部大会。正确掌握、执行上级有关的政策和规定,贯彻落实上级组织布置的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任务。

(三)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进行的要求,结合业务工作,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情况进行分析,制订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计划,提出阶段性目标,并具体组织实施。

(四)学院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党政班子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五)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负责纠正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处理和整改发生的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报告。

(六)结合业务工作,对下属工作部门开展有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教育,纠正不正之风。

第八条 学院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所负责的管理工作,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思路和要求,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管理工作同步进行的要求,制订工作计划,提出具体措施,作出工作部署,组织开展实施。

(二)指导和监督落实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经常了解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状况,分析问题,研究对策,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组织。

(三)模范执行党风廉政的有关规定,结合管理工作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求和有关规定,督促责任对象执行。

(四)责任范围出现违纪苗子或违纪行为,应对责任人进行提醒谈话、诫勉教育,对错误行为予以纠正;责任范围发生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时,应及时向校纪委报告,协助组织调查处理。

第四章 专项工作责任分工

第九条 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和要求,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职责,分别牵头负责以下各专项工作:

(一)党委办公室具体抓好廉政建设文件的学习和贯彻落实,协助党委进行规范管理和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建设,对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实施监督,为切实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落实相关措施;负责党务公开工作,加强党务公开专题网站建设;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推进廉政文化建设。

(二)院长办公室牵头推进院务公开工作,落实上级关于制止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落实和完善学院有关人才招聘、岗位聘任与等级调整、考核激励、财务管理等制度,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各项工作做到公开、公正。

(三)本科教务办公室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和规范做好保送生推荐、转专业学生录取、专业分流等工作,确保公平公正;规范本科教学管理各环节的工作,确保教学改革项目、学生创新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推进学院师德师风建设,把廉洁从教纳入师德建设范畴,着力提高教师职业道德修养和廉洁自律意识。

(四)研究生管理办公室负责不断完善和规范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包括研究生免试直升复试工作。

(五)学工委负责贯彻学校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大学生廉洁诚信教育、道德教育、责任教育,抓好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定与发放监管,团学组织建设、学生勤工助学、毕业生就业和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

(六)专业学位中心按照校内外有关规定,规范执行MBA、EMBA、工程硕士/工程管理硕士、MF、MPAcc等教育项目的招生录取工作,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规范各教育项目的教学管理过程,确保培养质量;制定和完善学院相关管理办法,规范市场推广、员工管理等相关工作。

(七)学院工会配合学校负责推进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健全学院教代会制度,进一步发挥教职工代表的作用;进一步建设好“教工小家”,合理利用预算经费为教职员工谋福利。

(八)国际认证和国际交流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控制出国(境)团组、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按照校内外有关规定,规范执行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的签订与管理工作;确保交流生选拔和国外访问教师选拔工作的公平公正。

(九)资料室与科研管理办公室按照校内外有关学术道德规范的有关规定和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文件,加强对学术带头人、科研项目负责人、广大专任教师的学术自律和学术道德建设、管理和监督,不断加强学院专任教师的学术道德水平;规范执行学院有关科研考核和奖励的办法;按照有关规定和部门需求采购图书和期刊资料。

(十)实验室负责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和《商学院财务管理制度》中关于资产管理的规定,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按照学校有关项目招标管理办法和《商学院财务管理制度》中有关合同管理的规定落实学院信息化建设项目。

(十一)校友中心

(十二)EDP中心

第五章 责任考核与监督检查

第十条 考核工作与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合进行,按照学校的部署执行。

第十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要与对班子成员的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第十二条 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执行《华东理工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和《华东理工大学落实推进二级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其他

第十四条 本细则2011年11月制定,2016年11月第一次修订,2018年7月第二次修订。

 

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

2018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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