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商学院办公室 时间:2021-11-01
一、 评选依据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文件以及华东理工大学关于本科生优秀毕业生评选的通知精神,结合商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 评选原则
优秀毕业生评选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坚持依规评选,坚持民主集中制,广泛听取意见,坚持自下而上推选。
三、 评选对象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对象为商学院在籍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班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不含留学生)。
四、 评选工作组
商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组由商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为组长,辅导员、班导师、学生代表为组员。学生代表每个系1名,由辅导员提名并公示。
五、 班级评议小组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由辅导员、班导师、学生代表等组成的班级评议小组。班级评议小组学生代表由班级同学推荐产生,人数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学生干部不超过推荐人数的三分之二(申请人本人应回避)。
班级评议小组组长一般由团支部书记担任。
班级评议小组名单应在评议前报学院评选工作组审核。
六、 评选比例和条件
(一)校优秀毕业生
校优秀毕业生评选人数不超过毕业班人数的10%(不含上海市优秀毕业生,具体名额以学校当年通知为准),申请者需满足下列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过处分,无不良信用记录;
2、列入普通高校国家统一招生计划,按时修完教学计划中的全部学业并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3、学习勤奋、成绩优异,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具有较强的实践和创新能力;
4、获得过校级及以上荣誉(优秀党员、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或作出突出贡献。
5、下列情况不得申请优秀毕业生:
(1)参评学年课程初修不及格;
(2)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尚未解除;
(3)有学术不端等失信行为;
(4)因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离校或休学手续,未完成报到注册。
6、符合下列条件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评选优秀毕业生:
(1)积极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自愿赴西部、边远、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等基层和重点领域、新兴领域、国际组织就业;
(2)入选“研究生支教团”或“西部志愿者”计划;
(3)入选各省市选调生计划;
(4)在参与国家和社会重大活动或突发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
(5)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创新创业大赛等重大学科竞赛或专业比赛中表现突出且承担主要工作。
7、同一学年相关荣誉或经历仅计算一次。在同等条件下,国家级荣誉优先于省部级荣誉,省部级荣誉优先于校级荣誉。
(二)上海市优秀毕业生
上海市优秀毕业生评选人数不超过毕业班人数的5%,从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单中择优推荐,具体名额以学校当年通知为准。
七、 评选程序
1、学生申请: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通过学工系统在线提交优秀毕业生申请(申请时统一按照校优秀毕业生申请)。
2、民主评议: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申请情况,开展级民主评议,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评选基本条件、是否有不允许申请的情形、是否有可优先推荐的情况,综合考虑现实表现、获得荣誉的数量等,将申请人排序,提出校优秀毕业生、上海市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单。
班级民主评议结果应征求学生党支部意见。
3、学院初评:学院评选工作组对班级提交的推荐名单进行审核,综合考虑年级情况,择优推荐上海市优秀毕业生初评名单,并确定校优秀毕业生初评名单,在学院范围内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通过。
4、提交材料:党政联席会通过后,学生根据奖项类别导出《华东理工大学优秀毕业生登记表》或《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打印纸质版一式两份提交学院,表格大小及格式不允许改动。未按时提交或提交材料不合格的,将不推荐至学校审核。
学院在线审核后导出汇总表,连同优秀毕业生登记表签字盖章后提交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用于档案保存。
5、学校审核:学校根据评选条件和评选比例对初评名单进行审核,确定校优秀毕业生名单和上海市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单,同时在学校范围内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将上海市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单和《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核盖章。
八、 事迹宣传和交流
评选工作结束后,由学院团委在毕业年级的支持下开展优秀毕业生事迹宣传和交流,发挥优秀毕业生价值引领作用,激励广大学生积极进取,营造良好校园氛围。优秀毕业生应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九、 实施日期及解释
本实施细则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并报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备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商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
2021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