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专业学位教育中心涉外工作管理办法(2018年11月修订)

发布者:商学院办公室     时间:2018-11-0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与加强商学院专业学位教育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与国际及港澳台地区高等院校的合作与交流,拓展涉外合作业务,提升中心国际化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合作院校须遵守国家相关外事法律法规和学校及学院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中心员工在涉外工作中,须遵守外事工作纪律,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办事。

第二章管理体系

第四条中心涉外工作以“统一领导、归口管理”为原则,由中心主任统一领导,国际交流办公室?归口管理。各部门涉外工作人员应及时向中外合作项目部汇报工作。

第五条中心的涉外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中外合作项目、外教聘任、游学项目和留学生工作等,均由中外合作项目部按照负责管理,按照工作流程(见附件)办理相关事项。中外合作项目部负责制定中心国际合作与交流发展规划,起草涉外工作规章制度,提供涉外政策咨询,审核涉外项目合同和文件,规范并推动各项涉外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条中外合作项目部建立中心涉外工作联系人制度,并定期组织联系人交流工作。

第三章中外合作项目管理

第七条中外合作项目以平等互利为原则开展工作。工作人员在接待和联络外方时,应用词得体,工作到位,做到有礼有节,不卑不亢。

第八条各部门在支付有关外事的学费、机票、签证费等时,需按规定提交合同复印件、发票、付款通知书、转付备忘录等文件,按照财务流程报销。

第九条新项目的设置要符合学校和学院发展规划要求。

第十条中心鼓励员工为中外合作项目的发展提供建议。凡未经中心和学院决策的事项,员工不得擅自谈判或作出承诺。

第四章外教聘任管理

第十一条中心所有海外(国际和港澳台地区)师资的聘用均须遵照«华东理工大学专业学位教育中心外聘教师开发及管理办法»并经中外合作项目部审批。外教聘用合同须包含以下内容:聘任起止日期、每周授课时数、各种待遇、在华期间的要求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二条教学与学位管理部应建立外教听课制度及教学评估制度,并做好外教主要教学活动的记录工作,建立教学档案,包括外教简历、课程名称、授课时间、教学规范及其要求、课程评估结果、学生反馈课程资料等,并将相关档案及时报送中外合作项目部备案。

第十三条外教的接待工作由专人负责。接待人员要及时向其介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教学制度、人才培养目标、教学计划、教学组织、教学管理等相关规定,包括上下课时间、请假制度、教学检查和教学评估要求等。相关人员应及时、据实反映外教授课中的问题,遇突发事件时要及时向中外合作项目部汇报。

第十四条中心员工不得在工作时间办理外教的私人业务。外教不得因为个人原因改变中心既定的教学安排。部门邀请外教参加中心活动(如开学和毕业典礼、公开课、讲座等)时,须报请中外合作项目部批准。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在与外籍人士交流过程中,应本着求同存异的原则沟通工作,避免谈及敏感问题,如发现有违犯政治规矩、中国法律、职业道德等不当言行发生,工作人员应立即制止并及时报告中外合作项目部。

第五章游学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各部门的海外游学项目须符合学院和中心的教育目标,围绕教学培养方案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各部门的出境游学计划需按年度提前申报,由中外合作项目部统一上报并备案。出游计划一般在上年度11 月份汇总。

第十八条出国手续须按照学校规定办理。所有境外游学项目均报学院、学校相关部门及上海市外办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境。申报材料应列明出访日程,内容详实,资料齐备。

第二十条各部门在设计海外游学线路时,应以完成教学任务为首要目标,以赴海外著名高校、企业学习和参访为主要内容。依照标准遴选学员,并做好访学期间课程、讲座、文化交流、企业考察、语言学习等活动的安排。对于非自费项目,由各部门制定学员遴选标准,经中心主任审批后报送中外合作项目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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