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学院教师岗位人员考勤管理补充细则(试行)(2023年7月14日制订)

发布者:商学院党政办公室     时间:2023-11-08

商学院教师岗位人员考勤管理补充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学院正常的工作秩序,依据《华东理工大学教职工请假管理办法(试行)》(校人〔2023〕11 号)文件精神,按照学校要求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补充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商学院在编在岗教师岗位人员(以下统称:教师)。

第三条 教师根据工作职责,按教学、科研、公共服务等工作要求进行考勤。教师应确保正常的教学和科研任务、学院和部门规定的各类学习、会议和公共服务工作的出勤时间,因相关原因不能出勤的,需按照《华东理工大学教职工请假管理办法(试行)》(校人〔2023〕11 号)相关规定进行请假,请假期间的相关工资待遇按照学校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各系负责本部门教师的考勤管理工作,每月在规定时间内报学院人事与师资发展办公室,学院人事与师资发展办公室汇总后报学校人事处。

第五条 教师因私出国需填写《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申请表》,经学院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涉密人员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学校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补充细则经学院教代会审议,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学院人事与师资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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