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学院专业学位招生管理工作细则(2018年11月修订)

发布者:商学院办公室     时间:2018-11-07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院招收攻读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研究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精神和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院对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具体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工作细则。

第二条学院成立专业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我院专业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进行指导、监察和督导。专业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研究生招生的各项具体工作。

制定招生计划

第三条学院专业硕士研究生招生坚持“按需招生”和“保证培养质量”的原则,既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专业人才的需要出发,认真考虑学院办学条件、指导力量、科研基础和设备条件等情况。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研究生招生计划,经专业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审核、同意后,按下达的招生计划编制各专业招生计划。

编制招生专业目录

第四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研究生招生计划,根据各学科的实际发展情况等,将招生名额合理分配给各专业。招生目录包括专业、研究方向、招生人数、考试科目等。招生专业目录编制的时间和具体要求按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相关文件精神和学院编制的招生专业目录的具体要求,制作各专业招生简章,同时提交给专业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经同意后,方可印刷、宣传、发放。

考生报考及初试工作

第六条欲报考我院的考生需认真阅读我院、欲选择现场确认报考点以及该报考点所在省级管理部门的网报公告,以免报名无效。确认报考条件,考生按照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章以及我院的招生简章要求自行审核本人资格。

第七条确认符合各专业报考条件,欲报考我院的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登陆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报名。

第八条已进行网上报名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携带相关规定材料到网上报名时选择的现场确认报考点现场确认,同时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者在教育部规定时间内登陆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下载、打印准考证。

第九条命题工作。经专业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命题工作的意见要求,成立业务课命题小组。命题小组名单报送校研究生院审核。

第十条由命题教师自行按上级有关规定密封并送交至校研究生院,学院招生办负责协调相关工作。命题教师和工作人员要签署保密协议,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第十一条考试期间,招生办公室设值班人员,负责解答和处理考试期间发生的任何状况。

复试工作

第十二条复试原则。复试工作应始终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和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明确标准,严格条件,宽严适度,始终如一。所有初试合格考生均需参加复试,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十三条复试组织管理。

(一)为保证复试工作的公平、公正,有利于复试工作有序地进行,学院专业硕士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研究生复试工作实施细则,协调处理各专业复试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招生办公室负责复试工作的具体组织工作。复试工作领导小组对学院各专业的复试结果负责。

(二)校研究生院统一组织公共笔试、专业课笔试和同等学力加试的命题、阅卷等考务工作,学院招生办配合工作。

(三)面试小组由学院选派作风正派、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人员组成。各小组设组长一人,面试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在学院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领导下,面试小组按照《研究生入学考试面试成员守则(试行)》具体实施本小组考生的面试。各小组应配备一名本专业教师担任面试秘书,负责复试记录及材料整理报送等相关工作。

(四)学院要对参加复试工作的教师和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制定详细的评分标准和复试工作流程,增强复试教师和工作人员的责任感,提高复试的公平、公正性,确保复试质量。所有复试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复试工作纪律,不得有任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考生复试资格审查。参加复试的考生应按通知时间到规定地点进行复试资格审查(复试资格审查具体要求参照校研究生院相关规定),审查通过者方可参加复试。

录取工作

第十五条录取原则。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确保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对不符合报考资格的候选人、对思想政治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考虑。

第十六条调剂录取。对于符合录取条件又限于招生名额不能录取的考生,可在学院相近专业之间进行调剂,或转给第二志愿单位调剂。

第十七条确定录取名单。根据录取标准,学院招生办提出初步录取名单。经学院专业硕士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决定正式录取名单,并按规定时间提交至校研究生院。在录取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时,应征得定向、委托培养单位及考生的同意,并在录取前由我院与定向单位或委托培养单位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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